“用句不好听的话来形容我们家,那简直叫祸不单行。”师先超(化名)说,他父亲身体不好,母亲又患上精神分裂症。紧接着,其儿子因肾积水做了手术,但不幸感染了。正当他假期不够用、事假越请越多时,其妻子不但预产期后延,生下来的女儿还患有新生儿病理性黄疸、贫血等病症。
在两个月内连休37天,师先超还想继续休假照顾家人时,其所在公司不再同意其休假请求。而他因照料病人实在走不开,在公司未批准休假的情况下未到岗上班。此后,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解聘。他认为,公司的做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,应当向其给付赔偿并诉至法院。
【资料图】
法院认为,师先超在3名至亲相继患病、妻子分娩、本人收入锐减的情况下,其向公司请休事假既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,亦是遵守人伦道德的体现。在应对处理相应事宜上,其本人具有不可替代性,其请休事假的事由也是必要合理的。反观公司,既忽视长期安排师先超超时劳动的事实,又在充分掌握师先超请事假事由的情况下,忽视特定情形下师先超存在必须本人亲力亲为的请假事由,违背自身对事假的规定及立意。据此,判决支持师先超的诉讼请求。
员工家人接连生病 请休事假遇到阻碍
2013年9月30日,师先超入职公司担任展厅经理职务,主要从事对汽车展厅销售人员的管理工作。双方签订的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劳动合同约定,师先超执行综合工时制,每周工作6天、休息1天。师先超称其每天工作8.5小时,公司主张其每天工作7小时。公司提交、师先超认可真实性的《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制度》显示,综合工时制上班时间为9:00-18:00,午休2小时。
2021年3月、4月师先超未出勤,通过钉钉系统请休假期,其中:已获批准的休假记录为3月份事假7天、年假8天、陪产假12天,4月1日至3日陪产假3天、事假7天,合计37天。未获得批准的请假记录为10天,请假事由均为照顾家人。
针对未获批准的2021年4月11日、12日休假理由,钉钉系统显示,公司行政经理孙某附言:“您2021年3月20日至4月3日已请休陪产假;4月5日至7日已调休提前使用了2021年4月15日、22日、29日的休息日用以照顾家人;4月8日和9日又批复您2天事假用以照顾家人,公司认为照顾家人已不能成为你请假的正当理由,故不同意你的事假申请。”
师先超回复称:“照顾家人是不正当理由吗?我想问一下什么是请事假的正当理由?公司认定的请事假的正当理由是什么?您要没什么问题,我就继续休事假了。”
2021年4月14日,师先超向董事长郭某发送微信称:“行政经理孙某说,明天开始计算旷工,月累计3天开除。我不太明白是什么意思?自3月以来,我母亲因精神出现问题住院,父亲身体不好,妻子预产期延后,长子查出肾积水需要做手术,做完手术后间断发烧,诊断为感染,又去医院。女儿出生第二天诊断溶血性黄疸,转院治疗一周多。因短期内无法上班,我按照公司要求定期发钉钉请假,孙经理却不批了。请问,公司请事假有天数要求吗?……我在公司工作8年,最后换来的是在我家庭困难、需要我的时候以旷工为由辞退我,我非常不解!以下是这些日子医院开具的单据,请您过目。”
郭某回复称:“先超:从公司的角度按照公司制度办。从个人的角度,有什么困难可以找我单聊。”
公司要求返岗上班 员工不从遭遇解聘
2021年4月15日,公司向师先超邮寄限期返岗通知书,载明:“请你于2021年4月16日按时到岗上班,并向公司解释无故未出勤的原因。若你到期仍未能给出合理解释,将视为你旷工,公司有权依据《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制度》按照旷工给予相应处分。”师先超未回岗工作。
随后,公司向师先超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,载明:“鉴于您在2021年4月11日至12日、4月15日至17日事假未经批准而缺勤,旷工5天;2021年4月18日未经请假而缺勤旷工1天,无故旷工已达6天……现正式通知您自2021年4月19日起解除劳动关系。”
师先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,主张公司将其辞退缺乏制度依据,表示照顾家庭重担压在其一人身上,其请假事出有因,不属于无故旷工。为此,他提交了诊断证明、出院诊断证明书、产科出院记录、北京市危重新生儿转运病历、出院记录等。
公司虽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,但主张与本案无关,表示自2021年3月起师先超开始请休事假,考虑到其照顾家人的情况,公司对其前期提请的事假均已批准,但其所在的销售岗位不能空缺太长时间,沟通后其称无法到岗。双方沟通应当是正向积极地,而师先超从未告知公司预计4月底可以回岗工作的正面信号,导致公司认为其可能一直休事假。因其存在旷工行为,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,公司依法将其解聘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。
经审理,仲裁裁决驳回师先超的全部请求。师先超不服该裁决结果,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。诉讼过程中,表示经过考虑,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。
公司建立事假制度 应当满足员工需要
法院认为,事假制度所保障的对象,是劳动者处理个人紧急事务、或非本人不能处理的家庭事务等情形下的相关权益。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角度看,对于一个具备社会属性的常人而言,此种权益是正当且必要的。如果事假引发的争议衍化到辞职辞退层面,则进而影响到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。因此,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审慎地行使事假审批管理权。
综合本案情形,法院认为,在师先超被辞退前的约一个月内,其家庭面临着重大考验:母亲患精神分裂症;9岁长子两次住院、出院后体内留置有医疗管、拔管后继发感染而再次就诊;次女被判定为危重新生儿转诊住院并患多种疾病,而当月其工资收入从万元水平锐减至1千余元。综合师先超之长子的病情进展及出院后注意事项的多条医嘱可见,在2021年4月其长子显然需要父母的特别注意与精心照看,而其妻子4月初分娩生产,自身体力尚有待恢复,还需照顾刚出生的患有多种疾病的次女,无法给予师先超过多帮扶也是常理。
在3名至亲相继患病、妻子分娩、本人收入锐减的情况下,任何一个“师先超”基于人性之本能,除了向用人单位请休事假照顾家庭之外,可能都没有更周全的选择。可见,师先超选择向公司请休事假,既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,亦是遵守人伦道德的体现。面临以上遭遇的情形下,师先超请休事假的事由显然是必要合理的,在应对处理相应事宜上,其本人具有不可替代性。同时,师先超履行了请休事假手续,通过钉钉、微信等多次解释不能到岗的原因,积极表明是短期内不能到岗,并提供了多名近亲属的诊疗记录,已履行请休事假的充分说明义务。
师先超发起事假申请后,公司忽视其长期安排师先超超时劳动的事实,导致师先超本应休息休假的部分期间,被计入应请休事假的期间。公司在充分掌握了师先超请事假事由的情况下,忽视了本案特定情形下师先超存在必须本人亲力亲为的请假事由,与公司规章制度载明的请休事假是为解决“遇到必须员工本人才能处理的事情”相违背,不符合事假的规定及立意。
综上,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师先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7679.04元。
(劳动午报记者 赵新政)